刑事诉讼判定的是对犯罪的一种惩治,也是对造成社会或者个人伤害的一种补偿。很多人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怎样的具体规定,如何缴纳。那么,缴纳的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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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的缴纳方式是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根据修订的第53条的规定,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
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自动缴纳是实现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
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
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刑的实现。追缴,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的犯罪分子执行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
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笔者认为减免缴纳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的前提条件;其次,缴纳原判决确实有困难;再次,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法律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缴纳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法院强制缴纳、自愿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人缴纳,法院可以作为减刑的条件。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对缴纳的方式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如果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