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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1-27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一些政府要员,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双规就是为了对政府内容实施监督手段的一个政策,是政府机关对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审查,那么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双规审查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四、“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的渊源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 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进行行政机关内部调查。此外 还有一种和双规类似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双规适用于哪些范围,在适用范围中我们可以知道有权适用双规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纪检部门,而适用对象则是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即使不是党员的对象也可以适用,同时,双规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的严格要求。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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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一些政府要员,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双规就是为了对政府内容实施监督手段的一个政策,是政府机关对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审查,那么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双规审查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四、“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双规”的渊源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 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进行行政机关内部调查。此外 还有一种和双规类似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双规适用于哪些范围,在适用范围中我们可以知道有权适用双规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纪检部门,而适用对象则是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即使不是党员的对象也可以适用,同时,双规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的严格要求。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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