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有,并且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进行单罚或者双罚。那么,2017刑事责任研究是怎样的呢?今天,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犯罪4.jpg" />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在中,犯罪和刑事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法律后果。同样,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离开对刑事责任的研究,研究也没有意义。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而的刑事责任,则是指主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进行谴责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含义:
(1)刑事责任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
(2)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的主体,既包括实施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这些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
(3)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
(4)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对行为的非难和对主体的谴责。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这一整体,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
(2)双重性。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那些在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局限性。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能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罚,是追究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第31条规定:“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
(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的制度。
第一,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第二,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双罚制和我国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行对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第383条规定,个人犯的,法定最高刑为,而第387条规定,单位犯的,除对单位判处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
(二)单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对,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采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采用。笔者认为,无论是代罚制,还是转嫁制,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代罚制,“只处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自然人而不处罚作为犯罪真正主体的单位,有悖于罪责自负的原则,失却了的公正性”,它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事实上,单位组织可以通过牺牲个别成员的办法达到其犯罪图利之目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而转嫁制,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与犯罪有关的自然人,将单位中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由单位承担,这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客观上会使得自然人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而个人不负责任,同样难以达到遏制的目的。
三、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一)全面贯彻“双罚制”原则。我国现行对虽然以双罚制为处罚原则,但仍对少数的处罚实行单罚制。我国也应顺世界历史潮流,全面贯彻双罚制的原则。唯独采用双罚制,才能克服代罚制和转嫁制各执一端的缺陷。对于有些,确实不宜实行双罚制的,可以考虑将其从的范围中调整出去。
(二)进一步完善刑。首先,由于多为,比个人更易实施,而且资产雄厚,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其“数额应高于个人犯罪的数额,以充分发挥刑的作用,达到刑罚的预期目的。”其次,刑的数额要逐步具体化并趋向稳定,以便于司法人员操作。比如“可在总则部分规定一个对判处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具体的刑罚部分规定出一个裁量幅度或具体数额。”
(三)对中自然人的刑罚处罚应与对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处罚相协调,改变现行法律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确定刑罚时比自然人犯罪轻的状况,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同罪同罚。
(四)对中的单位主体专门规定相应的刑罚体系。除保留刑外,还应针对单位自身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刑罚措施。比如有学者认为:“随着的立法化,应当增设的资格刑,即停业整顿——定期剥夺单位(这里主要是指公司、企业)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权利和刑事破产——永久剥夺单位从事工商活动的权利。”还有的学者提出:“除刑外,将禁止、限制犯罪单位的权利或剥夺、取消犯罪单位的资格等行政措施上升为刑罚,不仅可以协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而且可以使适用于的刑罚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更有利于刑事责任的实现。”
另外,像对自然人犯罪一样,非刑罚处罚方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是追究主体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还可以通过仅仅宣告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主体或自然人主体有罪的方法实现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对主体判处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的刑事责任,需要单位有责任能力,然后根据具体的罪名,对单位判以,或者在判处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