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判处采取无限额制,即对的数额未作规定。那么,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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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的,最重可以判处,但根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由此可见,在单位犯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的情况。
(二)的单罚制
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这里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的处罚适用
我国关于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的问题。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后者可以认定为。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与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与,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按照其在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