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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一般对参与者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08

传销是指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取得收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对经济不会产任何的价值,反而会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打击传销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么传销参与人员如何处理?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量刑10.jpg

一、传销参与人员怎样处理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销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此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三、最新传销的特点

1.冒用合法注册的网站掩盖非法行为。面对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及辨别力,传销组织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性的包装,有的是使用其他网站,来冒用依法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通和商城网站进行非法网络传销活动。一些会员在到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查询之后,因难以辨别其冒牌本质,便打消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2.不实行直接的人身控制,“洗脑”形式灵活化。新型传销组织一改人员聚集、全封闭式的培训、管理方式,从传统的人身控制演变为利益引诱,从强迫加入转变为自愿交流,不仅实行开放式的会员机制,还举办了融励志、旅游、交流为一体的“通达国际旅游研讨会”,为会员及准会员营造了易于被接受的创业环境和经营模式。打“情感牌”,提“信任度”,放“利润”饵,使会员在接受产品优势宣传的同时,坚定了发展下线会员的决心。其推行的“兼职创收”经营理念,还吸引到一批有固定工作的职业女性加入。

3.为吸引更多会员加入,采用“网上购物+实体店推介”的销售模式。为使有意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能有更为真实的体验感受,采取通过网上与实体店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以实物展示带动会员兴趣,以会员兴趣带动下线发展的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传销组织的真实化、可信度。

4.改变以往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逐步演变为概念化和份额传销。为掩人耳目,传销组织一改传统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采取“积分制”、返还“推荐费”、发放“层奖”“电子币”“重复消费奖”等奖励,以及可以超低折扣会员价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等混淆视听的方式,使受害者看不出其犯罪本质,甚至很多参与人直至案发时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说白了传销就是骗你入会钱后,然后再让你去骗其他人的入会钱,无限循环,最终变成了骗钱工具。只有识破现代传销新特证,才能够有效避免深受其害。

上述知识就是庭立方小编对“传销参与人员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参与传销的人员怎么处罚,要看参与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参与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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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一般对参与者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08

传销是指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取得收益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对经济不会产任何的价值,反而会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打击传销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么传销参与人员如何处理?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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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参与人员怎样处理

通过以下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构成组织传销罪: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销骗取财物的认定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此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三、最新传销的特点

1.冒用合法注册的网站掩盖非法行为。面对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及辨别力,传销组织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合法性的包装,有的是使用其他网站,来冒用依法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通和商城网站进行非法网络传销活动。一些会员在到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查询之后,因难以辨别其冒牌本质,便打消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2.不实行直接的人身控制,“洗脑”形式灵活化。新型传销组织一改人员聚集、全封闭式的培训、管理方式,从传统的人身控制演变为利益引诱,从强迫加入转变为自愿交流,不仅实行开放式的会员机制,还举办了融励志、旅游、交流为一体的“通达国际旅游研讨会”,为会员及准会员营造了易于被接受的创业环境和经营模式。打“情感牌”,提“信任度”,放“利润”饵,使会员在接受产品优势宣传的同时,坚定了发展下线会员的决心。其推行的“兼职创收”经营理念,还吸引到一批有固定工作的职业女性加入。

3.为吸引更多会员加入,采用“网上购物+实体店推介”的销售模式。为使有意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能有更为真实的体验感受,采取通过网上与实体店铺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以实物展示带动会员兴趣,以会员兴趣带动下线发展的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传销组织的真实化、可信度。

4.改变以往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逐步演变为概念化和份额传销。为掩人耳目,传销组织一改传统的实物商品传销模式,采取“积分制”、返还“推荐费”、发放“层奖”“电子币”“重复消费奖”等奖励,以及可以超低折扣会员价在网上商城购买商品等混淆视听的方式,使受害者看不出其犯罪本质,甚至很多参与人直至案发时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说白了传销就是骗你入会钱后,然后再让你去骗其他人的入会钱,无限循环,最终变成了骗钱工具。只有识破现代传销新特证,才能够有效避免深受其害。

上述知识就是庭立方小编对“传销参与人员怎么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参与传销的人员怎么处罚,要看参与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组织、领导传销的参与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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