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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强奸却临时改行抢劫该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8-02-23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人们来说很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会有着一些冲动,然后处理一些事情。那么对此一些预备强奸却临时改为抢劫的该怎么定罪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量刑1.jpg

预备强奸却临时改行抢劫该如何定罪

李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强奸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抢劫实行阶段。本案中李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种犯罪行为,对李某按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关键是认定该两个故意之间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本案中,李某在预备强奸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强奸这一犯罪意图,在犯罪行为未终了之时,针对同一被害对象张某又萌生了抢劫的故意,李某的行为符合由一罪转化为另一罪,属于犯意转化而非第一种意见所指的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定罪处罚原则。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其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

本案中的犯意转化属第一种情形,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原则来看。李某将张某拦腰抱起朝林里跑去属于强奸犯罪的预备行为,抢劫张某金项链的行为属抢劫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看,笔者以为,所谓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指罪质重、危害大、宣判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危害小、宣判刑低的犯罪行为。李某在预备强奸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强奸这一犯罪意图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本案情节来看,李某强奸行为宣判刑应免除处罚。而李某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论处,宣判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抢劫行为属重行为,故应以抢劫罪论处。综上,李某预备强奸改行抢劫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犯罪的行为,我们都知道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情形,其定罪的制度也不相同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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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人们来说很有可能在某些时候会有着一些冲动,然后处理一些事情。那么对此一些预备强奸却临时改为抢劫的该怎么定罪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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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强奸却临时改行抢劫该如何定罪

李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强奸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抢劫实行阶段。本案中李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种犯罪行为,对李某按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关键是认定该两个故意之间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本案中,李某在预备强奸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强奸这一犯罪意图,在犯罪行为未终了之时,针对同一被害对象张某又萌生了抢劫的故意,李某的行为符合由一罪转化为另一罪,属于犯意转化而非第一种意见所指的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定罪处罚原则。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其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

本案中的犯意转化属第一种情形,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原则来看。李某将张某拦腰抱起朝林里跑去属于强奸犯罪的预备行为,抢劫张某金项链的行为属抢劫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则,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看,笔者以为,所谓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是指罪质重、危害大、宣判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罪质轻、危害小、宣判刑低的犯罪行为。李某在预备强奸过程中,主观上打消了强奸这一犯罪意图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本案情节来看,李某强奸行为宣判刑应免除处罚。而李某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论处,宣判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抢劫行为属重行为,故应以抢劫罪论处。综上,李某预备强奸改行抢劫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犯罪的行为,我们都知道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情形,其定罪的制度也不相同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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