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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方法,什么是犯罪手段

发布时间:2018-03-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根据不同的分类,可以将犯罪活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此很多人都知道犯罪人员是有着一些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的,对此大家可以多加了解一下,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贪污贿赂罪6.jpg

什么是犯罪方法什么是犯罪手段

犯罪方法又称“犯罪手段”。行为人犯罪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犯罪方法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之一,因而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所采用的具体的犯罪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有些犯罪,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例如,中国(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构成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犯罪手段既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

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手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来说,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庭立方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相应的一些手法可以多加了解,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生活中加以防范。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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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根据不同的分类,可以将犯罪活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对此很多人都知道犯罪人员是有着一些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的,对此大家可以多加了解一下,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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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方法什么是犯罪手段

犯罪方法又称“犯罪手段”。行为人犯罪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犯罪方法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之一,因而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所采用的具体的犯罪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有些犯罪,法律规定以特定的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例如,中国(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才构成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犯罪手段既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

强奸罪有哪些犯罪手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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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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