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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报案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8-04-09

在我国,任何公民和单位受到了侵害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单位中发现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此类案件报案的方式一般有书面报案、口头报案等,书面报案一般需要一份清晰明了的报案材料,有助于警方立案调查。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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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报案材料范文

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913*****

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3日

在现实实践中,报案时书面材料要根据真实情况,写清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所侵占的金额大小。清楚的书面报案材料有利于公安部门立案和查案,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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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何公民和单位受到了侵害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单位中发现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此类案件报案的方式一般有书面报案、口头报案等,书面报案一般需要一份清晰明了的报案材料,有助于警方立案调查。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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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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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

涉嫌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

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路派出所

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3日

在现实实践中,报案时书面材料要根据真实情况,写清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所侵占的金额大小。清楚的书面报案材料有利于公安部门立案和查案,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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