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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8-04-17 19:12:13

通常情况下,在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时,是要充分考虑诈骗所得的数额的。而此时就区分为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贵州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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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井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干元;

2、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3、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根据贵州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为5000元,数额巨大为50000元,而数额特别巨大则为500000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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