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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1-30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达到法定数额的,是会构成刑法上的受贿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受贿罪主观上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贪污贿赂罪2.jpg

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

观点一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观点二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行贿人交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于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收受或索取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实际上很明确地规定了“索贿”和“收贿”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索取他人财物”‘“主动受贿”的,无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而对“收贿”则强调了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收贿”是与索贿相比是一种“被动受贿”,是行贿人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坦然”地予以接收,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利益”观行为要作宽泛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在公务活动中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包括收受财物时对行贿人的“许诺”,而受贿罪中的“许诺”不仅包括明示的许诺,还包括默示的许诺;即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即便行为人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其行为即具备了这一特征。当然,这里所说的“请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是抽象、模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就行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已经实现的利益包括实现了全部利益和实现了部分利益。所以,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即使其最终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足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理解也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看做为一种许诺行为,即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成立受贿罪。许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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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达到法定数额的,是会构成刑法上的受贿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受贿罪主观上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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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谋取利益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

观点一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观点二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行贿人交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于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收受或索取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贿赂,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实际上很明确地规定了“索贿”和“收贿”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索取他人财物”‘“主动受贿”的,无论行为人在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而对“收贿”则强调了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收贿”是与索贿相比是一种“被动受贿”,是行贿人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坦然”地予以接收,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利益”观行为要作宽泛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在公务活动中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包括收受财物时对行贿人的“许诺”,而受贿罪中的“许诺”不仅包括明示的许诺,还包括默示的许诺;即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即便行为人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接受他人的请托并收受了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其行为即具备了这一特征。当然,这里所说的“请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是抽象、模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就行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就受贿人而言,“谋利益”是对行贿人的一种许诺。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已经实现的利益包括实现了全部利益和实现了部分利益。所以,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即使其最终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足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理解也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看做为一种许诺行为,即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成立受贿罪。许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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