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中和的量刑是不同的,有时甚至相差许多,所以,对和的认定就会尤为重要。那么对于构成主的条件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构成主的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
1、起意者。一般来说,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中的。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中的。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中,各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的行为,这种人在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中的。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
二、的认定
根据《》第27条的规定,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是在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认定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评价共犯人在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一起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从地位明显,另有些实行犯的作用并不突出,对于后者,应依谦抑原则的精神,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以论处。
2、对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获个别共犯人的案件,若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对于先行抓获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认定或者。因为,倘若认定,则可能因抓获其他共犯人证明先前的认定存在错误;倘若认定,则因不知其在共谋中的作用而显认定依据不足。故不予认定主,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3、对于后来抓获的共犯人,尽管查明系的,若先行判决的共犯人没有区分主的,也可不予认定,以利先行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如果后来抓获的共犯人确系的,尽管先行判决的同案犯没有被认定为,也不影响的认定,否则,则可能使其不当失去被依法减轻处罚的机会。
4、对于确实难以区分出主的共同实行犯,当然也可以不作区分,仅在量刑上适当体现其所起作用的区别。
其实在刑事犯罪中,由于案情往往十分复杂,和的认定工作也会有许多的困难,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绝对不能一概而论。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