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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青藏铁路设备物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4-0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

破坏青藏铁路设备物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青政[2003]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设青藏铁路二期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造福沿线各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青藏铁路沿线及格拉段建设工地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器材、通讯设备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为维护青藏铁路建设的治安秩序,确保铁路施工和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是国家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凡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于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公民或企事业团体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犯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铁路法》,广泛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禁打击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青藏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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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青藏铁路设备物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青政[2003]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设青藏铁路二期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造福沿线各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青藏铁路沿线及格拉段建设工地盗窃铁路建设物资和拆盗器材、通讯设备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为维护青藏铁路建设的治安秩序,确保铁路施工和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是国家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凡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对于非法收购上述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公民或企事业团体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非法收购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行为,以及为上述行为人窝赃、销赃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犯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四、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铁路法》,广泛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严禁打击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和建设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青藏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铁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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