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1997-0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执行异议问题的复函
(1997年1月20日 [1997]经他字第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吉高法经监字第4号《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你院所报案卷材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的意见。关于以何种程序处理29台别拉兹货车问题,我院认为应撤销原各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就该批货车所作出的扣押、变卖等裁定书,将该批货车返还给案外人白俄罗斯协阿尔公司。但该公司应承担该批货车进口时,俄白俄汽车修配实业有限公司所实际垫付的费用。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