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严选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时间:1957-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1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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