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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8-09-2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的请示》的答复 

(司办函[2008]194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的请示》(皖司发〔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是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认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对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件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准予执业。对具有这种情形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时,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的决定;已经准予执业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许可后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法律服务所应当将其辞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证。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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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办函[2008]194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执业的请示》(皖司发〔2008〕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是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确认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对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件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准予执业。对具有这种情形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时,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的决定;已经准予执业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许可后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法律服务所应当将其辞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证。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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