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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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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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