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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一、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量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日施行 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

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修订,原条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对行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比例过高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经修订后,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件予以从严掌握,加强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实践中对行贿人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必须是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时间限定于被追诉之前。

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检举揭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表现相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贿人主动交代必须在被追诉前,这里所说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之前,这是对行贿人从宽处罚的首要条件

2)对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情节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42款规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任用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②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③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④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有重大立功。对于什么是重大立功,应根据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而是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此外,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自然也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因为本条款对行贿犯罪的“自首”作了特别规定,比刑法总则对行贿的“自首”处罚更宽。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本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行贿人处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1)“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行贿人揭发受贿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4)“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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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一、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量刑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日施行 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

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二、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款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修订,原条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对行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比例过高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经修订后,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条件予以从严掌握,加强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实践中对行贿人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必须是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时间限定于被追诉之前。

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检举揭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立功表现相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贿人主动交代必须在被追诉前,这里所说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之前,这是对行贿人从宽处罚的首要条件

2)对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情节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42款规定,“重大案件”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任用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②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③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④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有重大立功。对于什么是重大立功,应根据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而是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此外,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自然也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因为本条款对行贿犯罪的“自首”作了特别规定,比刑法总则对行贿的“自首”处罚更宽。因此,作为特别规定,行贿人构成犯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再以一般自首对待,而应当直接引用本条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对行贿人处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1)“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行贿人揭发受贿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4)“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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