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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80条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违法所得”的理解

违法所得”数额通常被理解为非法获利数额。然而,证券、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业,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行为可能获取暴利,卖出行为可能避免损失,这样,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证券、期货所避免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第2款规“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还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对方给予的贿金或者其他好处,如果没有单独定罪,应当认定为依本罪规定判处罚金的“违法所得”数额。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7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包括: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相关交易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

1)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2)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险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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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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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违法所得”的理解

违法所得”数额通常被理解为非法获利数额。然而,证券、期货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业,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行为可能获取暴利,卖出行为可能避免损失,这样,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证券、期货所避免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第2款规“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还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对方给予的贿金或者其他好处,如果没有单独定罪,应当认定为依本罪规定判处罚金的“违法所得”数额。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7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包括: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相关交易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

1)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2)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险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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