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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8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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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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