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7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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