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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为: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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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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