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知)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为:
1.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都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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