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画、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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