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83条的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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