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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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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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