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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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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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