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29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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