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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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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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