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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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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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