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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依法打击、规范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属地防范和处置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约束公务员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

  1.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2.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2016年6月启动的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分工负责)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

  4.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委负责)

  5.民办高校及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局负责)

  6.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

  7.房地产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四)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各金融机构常年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信息显示屏等媒介宣传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地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建立问责制度。(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五)积极整合各区域、各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对从事非法集资违法主体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在行业准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制定《营口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财政局负责)

  (七)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依法配合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协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配合)

  (八)依法稳妥处置跨区域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责任的工作原则。(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维稳办负责)

  (九)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各市(县)区政府、市维稳办、市信访局、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十)制定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机制及具体方案,推动本区域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处非办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制定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局负责)

  (十六)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七)积极协调电视台、电台及报纸等媒体,根据处非工作需要,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媒体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

  (十八)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组织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营口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则,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非法集资风险研判,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组织跨区域案件处置协调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钟 建 副市长

  副组长:胡 兵 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张 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中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红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维东 市经信委副主任

  宋振国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陆宏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喜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委书记

  贾 刚 市农委副主任

  郭继友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 勇 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孙艳辉 市维稳办副主任

  孙寄凯 市信访局副局长

  陆文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志民 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胜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晓伟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翥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喜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 刚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

  崔雨新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春雷 市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孟庆凯 市卫计委副主任

  舒文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范春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荫宏 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兴高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志鹏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邢洪亮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子堂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革夫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靳 松 营口银监局副局长

  姚景顺 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姜义金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崔雨新同志兼任。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保证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工作培训。

  (二)加强工作保障。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案件善后处置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完善组织机构建设,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处非办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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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依法打击、规范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属地防范和处置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约束公务员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

  1.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2.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2016年6月启动的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的分工负责)

  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工商局负责)

  4.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委负责)

  5.民办高校及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局负责)

  6.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

  7.房地产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四)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各金融机构常年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信息显示屏等媒介宣传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地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建立问责制度。(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五)积极整合各区域、各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对从事非法集资违法主体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在行业准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制定《营口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举报,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财政局负责)

  (七)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依法配合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协助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配合)

  (八)依法稳妥处置跨区域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责任的工作原则。(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维稳办负责)

  (九)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各市(县)区政府、市维稳办、市信访局、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十)制定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机制及具体方案,推动本区域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市处非办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制定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局负责)

  (十六)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七)积极协调电视台、电台及报纸等媒体,根据处非工作需要,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媒体宣传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

  (十八)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组织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营口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则,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制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非法集资风险研判,适时进行风险提示;组织跨区域案件处置协调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钟 建 副市长

  副组长:胡 兵 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张 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中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红文 市财政局副局长

  贾维东 市经信委副主任

  宋振国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陆宏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喜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委书记

  贾 刚 市农委副主任

  郭继友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 勇 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孙艳辉 市维稳办副主任

  孙寄凯 市信访局副局长

  陆文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志民 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胜龙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晓伟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永翥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喜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 刚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

  崔雨新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李春雷 市文体新广局副局长

  孟庆凯 市卫计委副主任

  舒文华 市教育局副局长

  范春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荫宏 市司法局副局长

  朱兴高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志鹏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邢洪亮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子堂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革夫 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靳 松 营口银监局副局长

  姚景顺 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姜义金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崔雨新同志兼任。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保证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工作培训。

  (二)加强工作保障。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对案件善后处置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完善组织机构建设,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处非办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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