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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定罪数额标准的决定》

发布时间:1999-11-1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挪用公款定罪数额标准的决定》

(1999年11月10日)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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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0日)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八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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