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21-02-10
“金融票据诈骗”是指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票据,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是作废的,是否能构成本项犯罪的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或者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已作废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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