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那么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呢?
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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