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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2021-07-14

国有资产是可以租赁的,如果行为人租赁国有资产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

律师解答:侵吞租赁的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一是委托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被委托人并不具有作为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是委托事项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具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

所谓管理,是指依委托行使监守或保管国有财产的职权活动;所谓经营,是指行为人对国有财产具有管理职权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投入市场,使其增值的商业活动,也就是对国有财产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这在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的公务性有相同之处,也具有一定的“从事公务”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受委托的事项不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是从事具体的保管、经手、生产、服务等劳务活动,则不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成立方式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等其他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承包、租赁合同的方式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财产,就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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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可以租赁的,如果行为人租赁国有资产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租赁的国有资产是否构成贪污罪

律师解答:侵吞租赁的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一是委托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被委托人并不具有作为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是委托事项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具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

所谓管理,是指依委托行使监守或保管国有财产的职权活动;所谓经营,是指行为人对国有财产具有管理职权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投入市场,使其增值的商业活动,也就是对国有财产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这在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的公务性有相同之处,也具有一定的“从事公务”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受委托的事项不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是从事具体的保管、经手、生产、服务等劳务活动,则不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成立方式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等其他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承包、租赁合同的方式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财产,就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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