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共犯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
《》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与上述人员伙同贪污的人员的身份,没有限制,其在中的地位、作用,法律也没有限定。因此,这部分人不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不论其在中处于还是的地位,都构成的共犯,对所有人均应以定罪处罚。毫无疑问,参与的人,必须是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共犯论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在一合资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工作,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单位的财物,该解释第3条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与前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前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行为人本身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是纯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按照《》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的共犯论处。本条司法解释则是对具有不同身份的各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伙同侵吞本单位财物时,如何对全案定性作出的特别规定。值得指出的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中,有时可能难以分出主。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此种,可全案以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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