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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2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

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

,且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

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最后,本罪的

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只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更多关于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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