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迫卖淫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Z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二年十个月,并处人民币六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亮点:在面临多重罪名指控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将多项重罪指控减轻,使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避免了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焦点: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在中的地位和作用;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封面语:Z某涉嫌多罪名,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为其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Z某,原系某市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被害人:众多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涉及不同地区和背景。
办案机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
2021年1月-2022年8月,何某烯纠集他人形成犯罪团伙,期间Z某后期加入并参与部分犯罪行为
2024年3月19日,Z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4年4月18日,Z某被
2024年6月3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
2024年7月25日、12月12日,检察院两次变更起诉
2024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Z某明知何某烯等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2022年8月至次年4月,Z某应何某烯要求着警服开警车佯装对蔡某进行盘问。经鉴定,涉案人员在作案期间收款账户历史交易记录中仅在24小时内有资金转入、交易金额大于600元、对手交易方为个人的交易记录情况,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收款200笔金额共计629,872元;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收款312笔金额共计397,247元。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Z某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Z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耐心倾听其陈述,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缓解其焦虑情绪,并且在后续办案过程中,持续与Z某保持沟通,及时向其反馈案件进展。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罪名和众多事实,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Z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Z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仅构成敲诈勒索一罪以及认定其为等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在侦查阶段,吕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就Z某的行为定性、涉案金额计算等问题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起诉书对Z某的指控,吕律师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Z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书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错误以及Z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提交了多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力求为Z某争取最有利的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辩护人认为何某烯等人的团伙并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首先,从行为方式上看,该团伙的犯罪模式主要是隐蔽的一对一“仙人跳”敲诈勒索,并不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所具有的公开性和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次,从影响范围和主观意图上看,该团伙的犯罪行为虽涉及多地,但并未形成对社会秩序的广泛破坏和非法影响,其主观上也并非为了谋求强势地位和非法控制,而仅仅是出于牟利的目的。最后,从危害后果上讲,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特定个体的财产权等单项权益,并未上升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因此,何某烯等人仅是一般的违法犯罪团伙,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Z某自然也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2、关于Z某的行为定性:从主观方面来看,Z某加入该团伙的动机是为了仕途,其对团伙的犯罪性质和严重性认识不足,仅认为自己是在帮忙,其主观上仅有敲诈勒索的认知,而无强迫卖淫的故意,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仅认为是违纪。从客观方面来讲,Z某的行为虽有盘问、查信息等,但这些行为均是为敲诈勒索服务的手段行为,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根据理论中的“从一重原则处断”,应当仅以敲诈勒索罪对Z某定罪处罚,而不应同时认定其构成强迫卖淫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3、关于Z某的从犯地位及涉案金额认定:Z某在本案中仅是后期被拉拢加入,参与时间较短,中途在意识到问题后便主动退出,其未主动发起犯罪行动,也未参与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即便不认定Z某为从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其也仅需对其参与期间的犯罪行为负责,而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金额未对嫖资和敲诈金额进行准确区分,存在过高认定的问题,实际证据难以确定Z某的准确涉案金额,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涉案金额作出有利于Z某的认定。
4、关于Z某的自首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Z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Z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和家属均表示愿意积极退赃,体现了其悔罪态度,这也是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五、办案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迫卖淫罪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辩护人深刻体会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对细节把握的重要性。首先,准确认定犯罪团伙的性质是为争取有利辩护的关键之一。通过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本案实际情况的分析,辩护人成功地使司法机关认识到本案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拔高认定,为后续的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准确定性和对法律适用的深入理解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在本案中,辩护人运用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原理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Z某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力证其仅构成敲诈勒索一罪,从而有效减少了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罪责,这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对案件全貌的把握能力。再次,对涉案金额等关键事实的准确认定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辩护人通过对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案件细节的挖掘,指出了起诉书在涉案金额认定上的错误,并提出了合理的认定方法,为Z某争取到了更轻的处罚。此外,及时发现并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是本案能够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重要因素。这些情节不仅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小,也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依据。最后,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充分考虑了Z某的特殊成长背景和曾经的贡献,力求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本案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了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人生轨迹和命运走向,律师应当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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