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亮点:成功从
焦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赌资逾百万元);从犯认定;缓刑适用条件
【封面语】
当事人孙某涉嫌参与开设赌场,涉案赌资逾百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指控。吕灵兮律师介入后,紧扣案件关键——当事人未参与共谋、未实际出资、仅从事上下分工作、所得干股是奖励、系被雇佣的从犯角色。庭审中,吕灵兮律师通过精准发问,逐一还原各被告人的真实分工和地位,让法庭清晰看到孙某在
二、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赵某、叶某、赖某共谋后共同出资,在成都市某区民房内摆放翻牌机开设赌场,由案外人张某出面租用民房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用于收取赌资。孙某(当事人)经赵某介绍到赌场工作,负责现场上下分操作,同时因维护客户关系获得10%-16%的干股分红,但未参与赌场实际投资和经营决策。
赌资由上下分人员通过专用微信号收取,扣除每日工资及赌场开支后转入赵某之妻账户,盈利达到8万元时按照占股比例分红。经资金分析鉴定,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该赌场赌资收入共计119万余元,扣除备用金及开支后剩余盈利约26.6万元。
2024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扣押翻牌机9台及赌资400元。2025年1月10日,孙某因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3月12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办案过程
本案在庭前会议前一周委托。吕灵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孙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
多次与孙某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告知诉讼权利,讲解法律规定,疏导其焦虑情绪。
▶ 仔细审阅全案卷宗,梳理分工脉络
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重点分析资金分析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各被告人供述等关键证据,梳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程度,为庭审发问奠定基础。
▶ 庭审发问还原真实分工
庭审中,吕灵兮律师围绕孙某的实际工作内容、参与决策情况、出资与否等关键事实,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交叉发问,通过同案被告人的当庭陈述,逐一还原了各被告人的真实分工,充分证明孙某不参与共谋、不参与投资决策、仅从事上下分的辅助性工作,系典型的从犯。
▶ 积极促成退赃
积极引导孙某及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3万元至法院账户,为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奠定基础。
四、办案思路(庭审发问策略与辩护逻辑)
本案辩护成功的核心在于:法庭要通过直接证据之外的细节,还原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角色。吕灵兮律师制定了层次分明的辩护策略:
核心策略一:庭审发问——用同案人的口还原事实
吕灵兮律师在法庭发问阶段,向赵某、叶某、赖某等主犯分别发问,问题层层递进:
【共谋环节】孙某是否参与了你们在茶府商量开赌场的碰头会?
【决策参与】孙某知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分配占股比例的?有没有参与讨论?
【出资情况】孙某实际有没有拿出钱来投资?你们叫她来的目的是什么?
【工作内容】孙某在场子里具体做什么工作?有没有管理权限?
通过三位主犯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上述问题均指向同一结论——孙某是被叫来打工的,不参与决策、不投资、仅做上下分的辅助工作。这些当庭形成的证言,比任何书面材料都更具说服力。
核心策略二:从犯认定的法律论证
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法律论证:
- 未参与共谋:孙某系经赵某介绍到赌场工作,未参与赵某、叶某、赖某在茶府的核心共谋,不在"三人行"核心决策群中,不参与赌场经营决策。
- 未实际出资(干股非投资股):孙某的10%-16%分红属于干股,系对其上下分工作和维护客户关系的奖励,并未实际投入资金。干股与投资股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孙某不承担亏损风险,也不参与盈利分配决策。
- 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孙某仅负责现场上下分操作,属于赌场经营链条末端的执行岗位,对赌场的设立、运营、管理没有决定权。
- 占股比例较小:孙某的分红比例远低于赵某、叶某、赖某的28%-30%,在赌场利益分配中处于从属地位。
核心策略三:量刑从轻的多维论证
在从犯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缓刑条件组织辩护:
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悔罪态度真诚。
系初犯,无同类犯罪前科,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抚养。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办案结果
▎ 法院判决: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
法院认定:在xxx路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孙某未参与赵某、叶某、赖某的共谋,不在三人微信群中,不参与赌场经营决策,仅负责现场上下分;虽有10%-16%的占股分红,但属干股,未参与赌场投资,且所占比例较小。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定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同案主犯赵某、叶某、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刑,而孙某因成功认定为从犯,获判缓刑。
六、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翻牌机开设赌场案件,涉案赌资逾百万元,按照《
▶ 庭审发问——被低估的辩护武器
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策略,并非来自书面法律意见书,而是来自法庭发问环节。很多律师将精力过多放在书面材料上,却忽视了庭审发问这个最能直接影响法官心证的工具。吕灵兮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向同案被告人发问,当庭揭开了各被告人的真实分工——不是出自律师之口,而是出自同案被告人之口,其证明力远胜于任何书面意见。法官在庭审中亲眼看到、亲耳听到同案被告人说"孙某就是来打工的""她没有参与我们商量""她不分钱",这一认知过程是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替代的。
▶ 从犯认定是量刑博弈的关键一步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法定刑起点是五年。一旦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就有了从五年起步降到三年以下的可能——这正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干股与投资股的本质区分是论证的关键:干股的本质是"按劳分配",不是"按资分配",孙某获得干股是因为其付出了劳动(上下分、维护客户),而非承担了投资风险。这一区分在庭审发问中得到了充分展示。
▶ 三个关键动作缺一不可
本案的辩护成果是靠三个关键动作共同促成的:一是庭审发问还原分工,让法官"看到"从犯地位;二是引导如实供述争取坦白,让法官"认可"悔罪态度;三是积极退赃展现诚意,让法官"放心"适用缓刑。三个动作环环相扣,构成了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完整逻辑链条。
▶ 刑事辩护的深层价值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场精准的法律博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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