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1-08-18
将非法募集的资金转归自己所有或是任意挥霍,欺骗广大公众,同时也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那么,
律师解答: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1)犯罪目的不同;前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4)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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