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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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9
在为盗窃其他财物,常常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或是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那么,为实施其他盗窃而盗窃机动车的,应当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2)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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