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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企业)“借款”的能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可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的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惩处。
 因此,即使双方有书面的借款凭证,但是对于无正当借款理由的;款项去向不明或者不合理的;借款双方关系一般、无经济往来的并非亲友关系的;出借方明示或者暗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借款后长期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数额巨大,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解决实力在相当长的时期无法归还或者根本无力归还等情形,作出综合的判断,如果能够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认定为行贿受贿犯罪。

更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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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即使双方有书面的借款凭证,但是对于无正当借款理由的;款项去向不明或者不合理的;借款双方关系一般、无经济往来的并非亲友关系的;出借方明示或者暗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借款后长期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数额巨大,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解决实力在相当长的时期无法归还或者根本无力归还等情形,作出综合的判断,如果能够形成证据链,仍然可以认定为行贿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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