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数罪并罚判处18年,530万元(起诉指控贪污7099.5482万元,辩护后法院采纳部分意见核减数额)。
亮点:
- 成功论证部分阶段不构成贪污罪主体资格,核减5715万元指控;
- 扣除08万元争议金额,明确450万元系合法奖励;
-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性质,降低量刑幅度。
案件焦点:
- 国企改制中职务身份认定;
- 账外利润分配行为的刑民界限;
- 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认定。
封面语:“通过精准身份辩护与数额核减,实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某(原某电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案发时已卸任)
办案机关:市监委侦查,市检察院,中院审理
- 关键时间轴
2022年3月:因关联案件线索被监委立案调查;
2022年6月:被采取留置措施;
2023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指控贪污7099.5482万元、受贿199.4万元;
2023年6月:庭审中围绕主体身份、资金性质等展开激烈辩论;
2023年8月:一审判决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8年。
- 3. 案件基本事实
起诉书指控周某某在2004-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国有参股企业董事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维修费等方式套取资金7099万余元,并收受他人贿赂199.4万元。辩护人提出:
XX集团控股阶段(2004-2013年)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450万元系国企承诺的过渡期奖励,230.08万元系卸任后所得,均应扣除;
部分受贿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办案过程
- 突破点挖掘
会见沟通:通过10次会见梳理资金流向,确认周某某对450万元奖励的合理期待;
证据比对:调取2004年股权转让协议、薪酬协议等书证,印证该集团阶段利润分配约定;
专家论证:邀请公司法专家对股东利润分配权与职务侵占界限出具意见。
- 控辩交锋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关键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认定全程为国家工作人员 |
提交股东会决议、政府授权文件 |
H县2004年《授权通知》 |
审查起诉 |
指控贪污数额包含账外利润 |
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论证民事侵权性质 |
2016年最高法民终528号判决 |
庭审阶段 |
否认450万元奖励合法性 |
举证罗X等人证言及薪酬协议 |
水电集团高管证言、过渡期承诺记录 |
四、办案思路
- 主体身份辩护
法律依据:根据《》第93条及“两高”2010年意见,受委托从事公务需同时满足“正式程序委托”和“实际从事公务”要件;
事实反驳:
2004年2月6日后,周某某职务由XX集团提名,H县政府仅“同意”而非推荐;
国有股权由国投公司专门管理,周某某未参与国有资产监督。
- 数额核减辩护
450万元奖励:
举证水电集团总经理罗某证言证实集体决策;
强调周某某对程序瑕疵无违法性认识,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
230.08万元:卸任后所得,缺乏职务便利要件,属民事不当得利。
- 量刑情节辩护
自首:监委未掌握贪污线索时,周某某主动供述套取资金事实;
退赃:主动退缴4946万元,远超最终认定数额;
主观恶性:资金分配被动性(财务人员主动操作)、部分用于单位协调。
五、办案结果
-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 XX集团阶段6062万余元未认定贪污罪;
- 扣除450万元过渡期奖励及230.08万元卸任后所得;
- 6万元受贿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量刑较指控刑期大幅降低。
六、办案心得
穿透式审查:国企改制案件需厘清“股权结构—职务来源—行为性质”链条,避免机械适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
民刑交叉思维:股东利润分配纠纷与职务侵占的界限,需结合最高法商事判例构建辩护逻辑;
量刑协商技巧:通过全额退赃、类案检索报告等,推动司法机关重视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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