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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被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当事人获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25-11-04 17:19:13 浏览:144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结果: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亮点:成功阐述行为性质存疑;突出单位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争取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

焦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

封面语:X某被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自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了解案情、进行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期间,辩护人发现本案中涉案行为的发生源自对方前后多次的索财要求,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按照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在进一步进行案例的检索与研判后,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通过轻罪辩护,当事人获得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从轻判处。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作为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短剧业务内部与制片人团队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X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人介入后,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涉案行为源自对方的多次索要,主观恶性小,并且涉案行为仅发生一次,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对案件书面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进行梳理,发现在事实和证据方面,被告人系在对方在多次“明示”或“暗示”索要无果,对其公司及旗下艺人持续刁难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才实施了涉案行为,且在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因涉案行为获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法律适用方面,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亦存疑;退一步而言,即便认为赵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被告人赵某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涉案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认定,被告人及涉案单位行为情节较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判处。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梳理案件经过后,从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犯罪情节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在事实与证据方面,根据在案证据陈某某案件刑事判决书及王某、陆某、安某等人笔录,各被告人均存在前后多次给予陈某某财物的行为,并因此取得了与涉案公司合作的机会,在项目入围、评级、流量扶持等多方面获取了竞争优势。而X某团队在与涉案平台的项目合作是应对方主动要求而开展,相关项目的评级与资源均是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确定好的,陈某某所提供的“帮助”仅是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故X某的行为与陈某某案中各被告人行为存在显著区别,其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存疑。

2.在法律适用方面,陈某某存在向X某多次提出索贿要求、“潜规则”骚扰团队女艺人等情况,X某向陈某某支付80余万款项一方面是为了不让陈某某继续滋扰X某及团队,另一方面是为了已经和平台签署的项目继续推进免遭陈某某的阻碍与迫害,故该笔款项是否属于“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存疑。

3.在犯罪情节方面,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认定,单位行贿金额85万余元相对较小,情节较轻微;X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提前、主动到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宜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现X某个人与单位均深刻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以往在互联网短剧领域取得的成绩,以及其正在筹备拍摄的多部重点项目,可以对其作从轻处理。

五、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X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考虑到当事人主观恶性小、单位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六、办案心得

1.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坚持以事实为基础,深入剖析涉案行为背后的前因后果,重点围绕项目背景、交易流程以及利益关联等维度展开论证,明确指出涉案行为不符合案涉罪名的构成要件,从而精准确立了辩护的核心方向。

2.重视证据的统筹与运用。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辩护团队主动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将证人证言与相关的电子数据有效衔接,形成稳固的证据链条,有力的证明了涉案行为实属事出有因,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最终赢得司法机关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3.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主动阐明辩护逻辑,提交关键证据,引导并推动其对核心证据和事实予以关注和核实。最终,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当事人获得轻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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