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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当事人获大幅从轻判处,并当庭释放

发布时间:2026-03-27 15:25:30 浏览:138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第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第二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检察院指控金额大幅减少;电子数据质证

焦点:违法所得如何准确计算;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爬虫技术是否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功能

封面语:刘某某、张某因使用爬虫技术获取车辆违章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案数据量高达3.7亿余条,指控违法所得2250余万元。陈沛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从技术原理、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违法所得计算等多个维度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电子数据合法性、鉴定意见均存疑的情况下,通过专家辅助人介入,成功推动公安机关重新核算违法所得,将指控金额从2250余万元核减至337万余元。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变更起诉并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当庭宣判适用缓刑,刘某某在被羁押21个月后获释。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4年7月,刘某某安排公司技术人员张某,以技术手段(模拟用户请求、使用代理IP、使用打码技术等)获取交管12123、地方政务、城市服务等平台的车辆违章数据,后出售给下游客户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通过爬虫手段获取的车辆违章数据至少3.7亿条,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2514549.82元,刘某某、张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办案过程

刘某某涉案后经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本团队。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从证据、技术、数额三方面同步推进辩护工作。在电子数据审查上,辩护人发现涉案服务器在扣押后存在被配侦公司多次非法登录的重大嫌疑,检材存在被批量植入数据的可能性,经专家辅助人介入,对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提出有力质疑。在违法所得核算上,辩护人通过梳理审计报告与各下游公司合作协议,区分合法与非法收入,初步出具核减方案,推动公安机关在市网安总队协助下重新核算,将指控金额从2250余万元核减至337万余元。与此同时,辩护人就证据问题、技术定性及违法所得计算等核心问题,与检察官、法官保持充分沟通,为案件的有效推进提供了专业支撑。

四、办案思路

首先,从违法所得计算角度提出精准核减方案。辩护人梳理审计报告与各下游公司合作协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剔除与违章查询无关的业务收入、剔除涉案期间以外的业务收入、剔除以非爬虫手段获取的业务收入、剔除未实际返回违章详情的业务收入。通过精确计算初步出具违法所得计算方案,为量刑协商奠定基础。

其次,从证据规则角度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辩护人经审查发现,涉案服务器在扣押后存在被配侦公司多次非法登录的重大嫌疑,检材存在被批量植入数据的可能性。辩护人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审查,对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同一性提出异议,推动司法机关对证据的审慎审查。

再者,从技术原理角度论证爬虫行为不具有侵入性、亦不具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辩护人认为,爬虫软件是对自然人浏览网页行为的模拟,能够实现的功能均为自然人手动操作可完成的行为,不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反爬虫措施属于身份验证措施,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代理IP本身是合法的增值电信业务,不属于侵入手段。爬虫行为并不是简单的创建原始数据的数据副本,而是在模拟自然人浏览网页行为的基础上,对取得的信息的结构化与再编译,不属于对数据的获取。据此,辩护人主张本案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后,从量刑情节角度争取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预缴罚金。辩护人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同时说明车辆违章查询服务与当时政务系统尚不完善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且该类查询是二手车交易、网络货运等业务开展的必要核实环节,刘某某公司亦非主营该项业务。上述情节得到检察官的充分考量,最终促成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

五、办案结果

本案由检察院专委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出庭参与审理。经过系统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充分考虑核减后的违法所得数额、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当庭宣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六、办案心得

1. 精细化核算违法所得,以专业能力赢得量刑空间。本案指控违法所得高达2250余万元,辩护人通过逐笔梳理合同、流水、接口日志,精确剔除合法收入,计算出金额应为140余万元,由此推动当地公安寻求市级网安总队的帮助,重新计算违法所得,将指控金额核减至337万余元,金额大幅减少,为后续谈判与协商创造了条件。精细化辩护在涉数据犯罪案件中的价值不可替代。

2. 严格审查电子数据,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公正。辩护人敏锐发现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通过专家辅助人介入,成功动摇控方证据体系。在电子数据成为网络犯罪案件核心证据的背景下,对取证程序合法性、检材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切入点。

3. 精准把握技术原理,破解“侵入性”认定难题。本案成功关键在于从计算机技术原理出发,厘清爬虫技术与“侵入”行为的本质区别。辩护人通过对技术原理的深入剖析,结合最新法律规定、既有司法判例,向司法机关论证爬虫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侵入”,为后续量刑协商奠定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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