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被告人获不起诉处理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起诉
焦点:“验证码”是否属于“计算机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打码技术自动填充验证码是否属于“侵入”行为;
封面语: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陈沛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案情,紧扣在案证据问题,对在案鉴定意见效力提出有力质疑,直指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存疑、行为法律定性错误。在案件审查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及同类判例,协助办案机关厘清案件的法律定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张某长期向用户提供某游戏官方交易平台游戏角色代抢服务。该游戏官方平台交易流程为玩家下单付款后,游戏角色数据由官方系统自动在账号间转移,张某通过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为玩家提供自动化下单服务。2024年10月,当地公安局在调查另一起游戏元宝盗刷案件中意外发现张某的代抢业务,遂以同一罪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9月案件被移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本案证据,发现本案的管辖、鉴定意见、法律定性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辩护人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就案件无实质管辖连接点、涉案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人机验证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涉案软件不具有“侵入性”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同步提交了辩护意见以及同类案件不起诉判例,进一步论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观点。经与办案机关的多轮沟通,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就本案达成了初步一致的处理方案。最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1.就管辖权层面,依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张某的涉案行为及结果发生地为扬州市,故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在与本案不具有具体管辖权连接点的情况下,强行建立管辖连接对本案进行管辖,存在“远洋捕捞”、逐利性执法之嫌。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滥用管辖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2.就本案证据方面,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资质而作出“破坏性程序”的鉴定意见系越权、超范围鉴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且在案鉴定意见对“人机验证”技术及涉案软件实现功能流程存在事实认定偏差、技术定性错误,无法证明涉案软件“侵入”了涉案网游交易平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护措施,并实施了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
3.就法律定性方面,“验证码”不是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防护措施,利用打码技术自动填充验证码不属于“侵入”行为;从客户端与服务器的交互原理来看,官方服务器回传的数据包系其收到客户端发送的符合预设参数格式的数据包后的自动响应,涉案程序并未“非法获取”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任何“数据”,故而张某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4.就量刑情节方面,退一步而言,即便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张某也系初犯、偶犯,其是因缺乏法律认知误入歧途。张某在积极配合调查的基础上,主动向侦查机关反映了当时尚未掌握的抢单事实,应当认定具备特殊自首情节。
五、办案结果
通过研究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陈沛文律师有力地论证了本案的核心证据存疑,法律定性错误,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1、立足技术原理,精准界定涉案行为法律性质。本案核心争议源于涉案代抢游戏角色软件的技术属性界定,辩护团队深入剖析涉案软件与游戏平台之间的交互机制,明确其“人机验证”不是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防护措施,利用打码技术“自动填充验证码”不属于“侵入”行为,通过将技术原理与法律规范精准对接,有效瓦解控方犯罪构成逻辑,彰显技术分析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2、深入审查在案证据。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团队敏锐识别司法鉴定资质与结论的缺陷,指出鉴定机构超越执业范围,对“破坏性程序”的认定缺乏技术依据,混淆了自动化工具与恶意侵入程序的本质区别。通过系统性论证,成功否定该证据的证明力,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有力支撑。
3、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作。辩护团队在坚持实体无罪辩护的同时,同步对管辖提出异议,明确指出侦查机关与本案缺乏管辖连接点,其立案和侦查存在程序瑕疵。在此基础上,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不起诉判例和补充辩护意见,围绕案件定性、证据缺陷展开多轮沟通,逐步与办案机关达成共识,最终促使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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