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9-19
我们并不陌生,古有“屈打成招”,今有“刑讯逼供”,为了保证司法的公证,对于刑讯逼供的行为我们是纳入了规制的范畴的,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刑讯逼供呢?
律师解答: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对、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都应当认定为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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