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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从雷某某处受让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直接铲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条集材道。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13.32亩。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区检察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6日,涪陵区检察院对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谈某某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谈某某确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林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林地破坏;同时,谈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补植苗地,且已购买了部分苗木,被损坏的林地具有恢复可能,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主动沟通,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涪陵区检察院主动走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并就损害林地补植复绿、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听取林业部门意见,提前为移送行政处罚做好准备。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涪陵区检察院向南川区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向其移送案件,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对谈某某违反林业、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并对谈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补植苗木、复植复绿情况予以督促。
3.做好案件后续跟踪,提升办案效果。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后,涪陵区检察院多次与南川区林业局沟通,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实施及补植复绿情况。后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受损用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典型意义】
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做好跟踪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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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从雷某某处受让其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地的山林。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谈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直接铲除地表植被的方式,先后修建了四条集材道。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13.32亩。
2017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依法由涪陵区检察院管辖。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6日,涪陵区检察院对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谈某某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同年12月4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决定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证据、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认定谈某某确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了林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林地破坏;同时,谈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即认罪悔罪,有能力并有意愿补植苗地,且已购买了部分苗木,被损坏的林地具有恢复可能,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主动沟通,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涪陵区检察院主动走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案情,并就损害林地补植复绿、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听取林业部门意见,提前为移送行政处罚做好准备。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涪陵区检察院向南川区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向其移送案件,建议林业部门依法对谈某某违反林业、土地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并对谈某某在涉案林地上补植苗木、复植复绿情况予以督促。
3.做好案件后续跟踪,提升办案效果。案件移送林业部门处理后,涪陵区检察院多次与南川区林业局沟通,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实施及补植复绿情况。后来,南川区林业局对谈某某作出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受损用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典型意义】
在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评估生态环境受损程度,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其作为认罪悔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林业部门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以检察意见的形式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做好跟踪督促,使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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