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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二审,黄自强律师为其辩护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10-31 17:47:06 浏览:1314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简介

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与被害人廖某某、游某、方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某某娱乐会所”娱乐期间,李某某与廖某某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争执,经李某等人劝解,李某某向廖某某道歉并罚酒息事;廖某某的朋友杜某某来敬酒时,因为没有先敬李某,李某指责其不懂规矩,经他人相劝,杜某某向李某敬酒道歉后平息。李某让人抱来四件红酒,送给在场的人一人一瓶。之后,有人提议大家到“某某酒吧”继续玩耍。杜某某在离开包房时将红酒掉在地上摔碎,李某认为某某系有意为之而不满。廖某某、杜某某等人前往酒吧继续喝酒跳舞。李某与李某某2、刘某乘车按李某安排到蒋某某门市。李某从门市内取出其存放的一把砍刀和一把疑似手枪,并递刀给刘某,刘某因随身带有匕首将刀递给李某某,李某某亦因随身挎包内带有首而未拿砍刀,然后三人乘坐李某安排的车辆前往酒吧。到酒吧后,李某以找杜某某询问摔红酒一事为由将杜某某攀拉至酒吧外步行楼梯间,杜某某的几个朋友见状跟随查看情况。李某某先在酒吧大厅舞台上与廖某某拥抱说话后离开,约一分钟后又到舞台上与正在跳舞的廖某某交谈,然后从随身挎包中拿出匕首捅刺廖某某头面部,廖某某在反抗中被打倒在地,在现场人员劝阻过程中,李某某又朝廖某某腿部等处捅刺数刀后跑出酒吧。方某追赶李某某经过步行楼梯口时叫上杜某某等人一同追至电梯内,将李某某按住欲夺下李某某手上的匕首。李某某随后赶至电梯内持砍刀挥砍,将杜某某等人全部逼出电梯后与李某某乘电梯下楼。李某某带着李某某在一楼出电梯后遇见背着廖某某下楼送医的彭某某、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又持刀指向对方。当彭某某、唐某某等人背扶着廖某某走到停放着的轿车旁准备上车时,李某某又一手持砍刀、一手持疑似手枪上前朝彭某某、唐某某等人挥砍,李某某紧随其后持匕首挥舞,唐某某面部被李某某砍伤,彭某某等人被迫丢下廖某某逃散。李某某追砍后与李某某离开现场。因携带车钥匙的彭某某被李某某追砍逃离停车场,廖某某被抬到公路边乘坐另外的车辆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抢救。同月31日,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某系右动脉断裂大失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二审介入后,进行了充分阅卷工作,对一审控辩未着重论述的监控视频作了细致分析,同时数次会见李某某了解情况,并到案发现场查看环境,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和李某某2有伤害廖某某的共同故意存在事实归纳错误,证据采信不当,逻辑推演牵强,法理适用偏颇的严重问题。故从三方面着手准备辩护工作:第一、通过质证驳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与李某某2有共同伤害故意的证据基础;第二、充分辨析和利用在案证据,论证伤害廖某某系李某某2个人的偶发行为,李某某无伤害廖某某的故意和行为。同时从法理出发,指出公诉机关和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有伤害廖某某的概括故意不能成立。第三、针对一审判决未重点涉及但对案件有影响的李某某冲砍送医人群的事实,论证该情节与廖某某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三、办案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x)渝刑终xx号

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x)渝0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全文,第四项中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廖某某2、周某、张某某、廖某某2因被害人廖某某被伤害致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被重庆律协评为2019年 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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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二审,黄自强律师为其辩护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10-31 17:47:06 浏览:13140次

一、案件简介

2017年1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与被害人廖某某、游某、方某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某某娱乐会所”娱乐期间,李某某与廖某某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争执,经李某等人劝解,李某某向廖某某道歉并罚酒息事;廖某某的朋友杜某某来敬酒时,因为没有先敬李某,李某指责其不懂规矩,经他人相劝,杜某某向李某敬酒道歉后平息。李某让人抱来四件红酒,送给在场的人一人一瓶。之后,有人提议大家到“某某酒吧”继续玩耍。杜某某在离开包房时将红酒掉在地上摔碎,李某认为某某系有意为之而不满。廖某某、杜某某等人前往酒吧继续喝酒跳舞。李某与李某某2、刘某乘车按李某安排到蒋某某门市。李某从门市内取出其存放的一把砍刀和一把疑似手枪,并递刀给刘某,刘某因随身带有匕首将刀递给李某某,李某某亦因随身挎包内带有首而未拿砍刀,然后三人乘坐李某安排的车辆前往酒吧。到酒吧后,李某以找杜某某询问摔红酒一事为由将杜某某攀拉至酒吧外步行楼梯间,杜某某的几个朋友见状跟随查看情况。李某某先在酒吧大厅舞台上与廖某某拥抱说话后离开,约一分钟后又到舞台上与正在跳舞的廖某某交谈,然后从随身挎包中拿出匕首捅刺廖某某头面部,廖某某在反抗中被打倒在地,在现场人员劝阻过程中,李某某又朝廖某某腿部等处捅刺数刀后跑出酒吧。方某追赶李某某经过步行楼梯口时叫上杜某某等人一同追至电梯内,将李某某按住欲夺下李某某手上的匕首。李某某随后赶至电梯内持砍刀挥砍,将杜某某等人全部逼出电梯后与李某某乘电梯下楼。李某某带着李某某在一楼出电梯后遇见背着廖某某下楼送医的彭某某、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又持刀指向对方。当彭某某、唐某某等人背扶着廖某某走到停放着的轿车旁准备上车时,李某某又一手持砍刀、一手持疑似手枪上前朝彭某某、唐某某等人挥砍,李某某紧随其后持匕首挥舞,唐某某面部被李某某砍伤,彭某某等人被迫丢下廖某某逃散。李某某追砍后与李某某离开现场。因携带车钥匙的彭某某被李某某追砍逃离停车场,廖某某被抬到公路边乘坐另外的车辆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抢救。同月31日,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某某系右动脉断裂大失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二审介入后,进行了充分阅卷工作,对一审控辩未着重论述的监控视频作了细致分析,同时数次会见李某某了解情况,并到案发现场查看环境,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和李某某2有伤害廖某某的共同故意存在事实归纳错误,证据采信不当,逻辑推演牵强,法理适用偏颇的严重问题。故从三方面着手准备辩护工作:第一、通过质证驳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与李某某2有共同伤害故意的证据基础;第二、充分辨析和利用在案证据,论证伤害廖某某系李某某2个人的偶发行为,李某某无伤害廖某某的故意和行为。同时从法理出发,指出公诉机关和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有伤害廖某某的概括故意不能成立。第三、针对一审判决未重点涉及但对案件有影响的李某某冲砍送医人群的事实,论证该情节与廖某某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三、办案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x)渝刑终xx号

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x)渝0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全文,第四项中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某、廖某某2、周某、张某某、廖某某2因被害人廖某某被伤害致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被重庆律协评为2019年 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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