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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无照经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是指以下几种行为:一)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非法经营者的纳税主体地位。对于非法经营者之所得,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为“没收非法所得”。由此可见,“非法所得”已被没收,自然再不存在对其征税的情况,对无照的非法经营者不必征税,对非法经营者只须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当然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因此这一部分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有关偷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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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因此这一部分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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