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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新法快递》(2021年12月号)

发布时间:2021-11-30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司法文件

1.《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内容提要:(一)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二)对于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上述三类案件,比如,需要核实评估、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三)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羁押听证实行不公开的基本原则。

2.《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3.《“公检法司”干警近亲属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一)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法官、检察官、警官……这些“不是官的官”守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更应以身作则,筑起坚实的清廉防线。

(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列为必须彻底整治的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梳理总结教育整顿中查处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症结,分别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各系统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鉴于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不属于“四类案件”范围,但在案由、罪名、诉讼标的或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有必要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下列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三)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

(六)其他有必要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

除此之外,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本院人员、案件、审级实际,对照上述范围,综合考虑哪些类别的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意见》第十条确定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并纳入院庭长和审判组织权责清单。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严防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三)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四)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机制,推广运用高科技手段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六)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力度,坚决清理和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以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企业生产要素流动性。

(七)鼓励、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严惩涉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八)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移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内容提要:(一)各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不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二是检察机关提出;三是类案检索中发现;四是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五是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途径。

(二)各级法院发现本院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三)下级法院发现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提交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再报请上一级法院条线指导部门研究,认为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各中级、基层法院发现辖区内或相互之间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经交流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上一级法院,其操作规范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超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发现有关人员有十种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捏造的事实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二)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骗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

(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行为的;

(四)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

(六)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八)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的;

(九)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十)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8.《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各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标识,定期汇总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类案标准,不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涉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持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发现院庭长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违反规定超越职权监督管理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

(四)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及不如实记录等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法院党组要毫不手软、坚决果断处理,倒逼规定刚性执行。

(二)行业规范

1.《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

内容提要:(一)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合力构建互尊互信、平等相待、正当交往、互动协同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检察官真心支持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中,充分听取律师履职意见,理解并尊重律师的执业关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律师在量刑协商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确保客观公正审查处理案件。

(三)律师真诚尊重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理性平和表达主张和意见,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表达诉求,主动维护司法权威;积极参与接访接待、检察听证等,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2.《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

内容提要:(一)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律师 行业规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

(二)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原则。

(三)律师应当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并作相应的记录,确保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基础上,真实、自愿认罪认罚。

(四)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和行使辩护权。

(五)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意见。

3.《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

内容提要:(一)为规范律师行业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

(二)类案检索报告系律师对待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后制作的报告。

(三)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保证类案检索报告中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建议类案检索报告及附件留档保存,避免相关主体撤回对于检索案例的发布导致无法印证,以减小执业风险。

(三)部门规章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提要:(一)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网站平台要建立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爆料明星情感纠纷、爆料明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粉丝群体性冲突等热点舆情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内容提要:各地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其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应视为从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

(二)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

(三)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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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司法文件

1.《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内容提要:(一)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二)对于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上述三类案件,比如,需要核实评估、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三)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羁押听证实行不公开的基本原则。

2.《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

3.《“公检法司”干警近亲属禁业清单》

内容提要:(一)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法官、检察官、警官……这些“不是官的官”守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更应以身作则,筑起坚实的清廉防线。

(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列为必须彻底整治的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梳理总结教育整顿中查处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症结,分别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各系统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鉴于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不属于“四类案件”范围,但在案由、罪名、诉讼标的或诉讼程序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有必要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下列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三)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

(六)其他有必要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

除此之外,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本院人员、案件、审级实际,对照上述范围,综合考虑哪些类别的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意见》第十条确定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并纳入院庭长和审判组织权责清单。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严防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三)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四)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机制,推广运用高科技手段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六)加大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力度,坚决清理和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以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企业生产要素流动性。

(七)鼓励、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严惩涉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八)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依法追诉犯罪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移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内容提要:(一)各级法院应当注重通过下列途径发现不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二是检察机关提出;三是类案检索中发现;四是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提出;五是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途径。

(二)各级法院发现本院存在法律适用分歧问题的,由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

(三)下级法院发现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上一级法院或者其辖区内法院之间近三年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提交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再报请上一级法院条线指导部门研究,认为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四)各中级、基层法院发现辖区内或相互之间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经交流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上一级法院,其操作规范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超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发现有关人员有十种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捏造的事实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二)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骗取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

(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行为的;

(四)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的;

(六)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要求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等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八)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的;

(九)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

(十)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8.《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各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标识,定期汇总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类案标准,不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涉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持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发现院庭长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违反规定超越职权监督管理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

(四)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及不如实记录等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法院党组要毫不手软、坚决果断处理,倒逼规定刚性执行。

(二)行业规范

1.《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

内容提要:(一)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合力构建互尊互信、平等相待、正当交往、互动协同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检察官真心支持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中,充分听取律师履职意见,理解并尊重律师的执业关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律师在量刑协商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确保客观公正审查处理案件。

(三)律师真诚尊重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理性平和表达主张和意见,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参与诉讼、表达诉求,主动维护司法权威;积极参与接访接待、检察听证等,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2.《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

内容提要:(一)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律师 行业规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

(二)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原则。

(三)律师应当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并作相应的记录,确保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基础上,真实、自愿认罪认罚。

(四)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和行使辩护权。

(五)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 的意见。

3.《类案检索报告制作指引》

内容提要:(一)为规范律师行业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律师可参考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外出具类案检索报告。

(二)类案检索报告系律师对待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后制作的报告。

(三)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保证类案检索报告中案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建议类案检索报告及附件留档保存,避免相关主体撤回对于检索案例的发布导致无法印证,以减小执业风险。

(三)部门规章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提要:(一)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网站平台要建立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爆料明星情感纠纷、爆料明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粉丝群体性冲突等热点舆情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内容提要:各地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其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应视为从重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内容提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

(二)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

(三)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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