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作以下处理:
(1)对于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反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4)对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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